(一)还原率的确定
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土地还原率的确定方法有土地纯收益与价格比率法、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投入风险与投入收益率综合排序插入法三种方法,还原率的确定一直是估价过程中的难点,具体不仅是测算过程复杂,还需要大量的租金和售价等土地交易资料,对于商业、住宅用地在市场交易资料充足的情况下一般三种测算方法均可适用,而对于工业用地,一般因市场交易资料较少,兴义房地产评估仅能采用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一种方法测算。纯收益与价格比率法在测算过程中是先利用房地产租金与售价的关系测算综合还原率,然后利用土地还原率与房屋还原率,地价与房价比例关系套用公式分别求得土地还原率和房屋还原率。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中安全利率一般采用三年期或五年期国债利率,难点是风险调整值的确定,一般可以根据各类用地市场风险因素对土地市场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建立市场风险因素因子体系,将这些因素因子对各类用地的影响程度进行量化,进而测算风险因素调整值,还有一种简单的方法就是通过分析近几年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况确定风险因素调整值。投入收益率法一般可将房地产抵押借款收益率与自有资本收益率的加权平均数,并考虑一定的风险调整系数作为综合还原率,抵押借款收益率一般为第一年还本付息额与抵押借款额的比率,自有资本收益率可结合房地产企业收益率情况,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进行测算。
(二)期日修正系数的确定
公布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指数的地区,期日修正采用的多为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公布地价增长率及地价指数。但在应用中有人指出,该指数是综合该城市不同用途、不同区域的平均性指标,针对各个区的地价变动幅度,是否可以直接使用?如果不可直接使用,又应该参照哪个指标来拆解落实?毕竟估价对象所在区域的单个地价指标,也仅仅是构成整个城市地价指标的一个权重因子。更何况目前地价指数,测算过程多用当前商品房的租售价格及征地价格来测算,并加入土地市场不同地块的成交价格,自身即带有一定的市场盲目性。
以咸阳市为例,如果通过区域近几年土地平均交易价格情况来分析测算地价上涨率,那么就需要相对多一些正常客观的土地交易案例,对于咸阳市这样的中小城市来说,每年的土地交易量是有限的,而且近两年土地交易注意集中在沣西新城、空港新城,秦汉新城和主城区土地交易较少,特别是商业一级、工业一级、住宅无级六级区域内的土地交易非常少,有些县城可能一年仅成交十几宗地,也不是每种用途的地都有成交,对于这样的区域是很难采用地价水平分析来测算地价上涨率的。有些估价师认为,土地评估本来就是土地估价师结合经验的一个判断,在充分分析区域现状的发展情况和未来的发展前景的条件下,估价师可以客观的给出一个地价上涨率,但是这样的地价上涨率是否真的客观也有待考量。
(三)占用率修正系数
当报告中同时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市场比较法时,两种方法占用率修正是否需要统一?也就是说市场比较法占用率修正是否需要按照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占用率修正系数进行修正?个人认为不一定保持一致,因为目前大多数地区基准地价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基准地价估价期日距离公布时间一般都在一年以上,甚至有的达到两年,采用一两年前的占用率修正系数指导现在的占用率对地价的影响度显然不合适,而且基准地价中的占用率修正系数也不一定能够准确反映市场占用率对地价的影响。如:一个商业项目采用的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对应的占用率修正系数为占用率2的修正系数为1.00、占用率为2.5的修正系数为1.10、占用率为3的修正系数为1.18,而这个商业项目所在区域实际供地时地价水平受占用率的影响并不敏感,甚至不受占用率影响。那么市场比较法进行占用率修正时若也采用基准地价法中的占用率修正系数,测算结果就会造成一定的地价偏差。
市场比较法占用率修正幅度值可通过分析近期市场成交实例价格对占用率变化的敏感度进行确定,但此种方法只适用于成交实例较丰富的情况,由于成交实例不足等因素实施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
(四)成本逼近法及剩余法中利润率的确定
成本逼近法是通过土地取得费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投入利息、投入利润和土地升值等土地成本积算土地价格,其中难点之一就是土地开发利润率的取值问题。剩余法是在估算开发完成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建筑物建造费用和与建筑物建造、买卖有关的专业费、利息、利润、税收等费用后,以价格余额来确定估价对象土地价格的一种方法。
然而,两种方法中的利润率的内涵是不一致的,关于成本逼近法的土地开发利润率,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中章节6.4.7的表述:“土地开发总投入应计算合理利润,按照开发性质和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开发中各项投入的客观回头率,测算土地开发应取得的开发利润。”而剩余法中利润(章节6.3.2.7)则表述为:“开发项目客观利润一般以土地或不动产总价格或全部预付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利润率宜采用同一市场上类似土地或不动产开发项目的平均利润率。”
那么有没有一个既可以满足成本逼近法中关于行业利润率、又可以满足剩余法中关于房地产开发行业利润率的客观、公正性指标呢?有。可以查阅历年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编制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一书。该书既按照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农林牧副渔等不同划分行业种类,同时在每种行业中有关于利润率的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乃至较差值等不同等级参数,可引为客观公正的评估测算数据来源。
(五)估价结果的合理性分析及地价确定方法
报告中采用两种方法测算地价后,那么怎么来确定最终地价,取两种方法的平均值还是取权重,取权重的话怎么取,这里面的关键点是怎样去充分分析两种方法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具体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去考虑:
(1)针对估价目的、估价对象特点、市场状况、部门供地政策的变化分析方法的适用性,如,一般出让项目,采用4号文规定的比较保守的“基准地价法或成本逼近法”和偏向于市场的“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收益还原法”,在进行方法权重取值时会给后者取权重值大于前者。也有一些保护房用地,在基准地价更新前成交实例供地价格较低(180万元/亩),在基准地价公布后,区域基准地价标准调整到了260万元/亩,但是基准地价公布后尚未成交实例,部门供地政策是出让价格不低于基准地价,这时采用基准地价法和市场比较法评估时,市场法测算结果的与部门供地政策就会有一定的差距,基准地价的可信度大于市场比较法,基准地价法取权重值应大于市场比较法。
(2)对资料的完备性和参数取值的可靠性进行检查和分析,资料的完备性应分析采用方法中搜集资料是否完整、丰富,参数取值的可靠性体现在方法中参数取值是否有充分的依据,而非估价师的主观判断。
(3)比较各方法估价结果之间的差异,选取地价确定方法,综合确定估价结果,这里的难点是怎样确定权重取值,是取“50%和50%”、还是“30%和70%”,“40%和60%”、“20%和80%”,有两种可参考的思路:第一是否可以从两种方法测算结果的差异大小确定,两种方法测算结果差异大权重取值的差异就可以大一些,反之两种方法测算结果差异小权重取值的差异就可以小一些;第二按照对估价结果的影响因素因子,建立估价对象两种方法估价结果影响因素因子体系和权重值,用权重值乘以影响程度值,进一步测算每一种方法的权重,但是这里权重值和影响程度值确定也比较难,有时也带有一定的主观性。